第50條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