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喪葬給付

條文:
第50~51條(共 2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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