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母法 第三章 保險費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