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48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第48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