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46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第46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