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第45條 法規:國民年金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第45條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他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