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者,其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採用之原則如下︰一、經重新調整支付價格之品項,其調整生效日前之銷售量不列入計算。二、公立醫院因合約規定無法調整售價者,自調整生效日後之銷售量資料,得不列入計算。前項第二款情形,藥商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併同銷售資料,向保險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