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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檢舉有明確事證之案件,並符合下列四款條件者,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稱機動性調查):一、藥商或藥局販售價格低於本保險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同分組品項有三個以上。
三、同分組最近一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
四、非屬因符合品質條件而以劑型基本價支付之品項。
前項機動性調查之方式如下︰一、保險人得抽取一定比率家數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查採購資料,進行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保險人應將被檢舉品項之同分組品項,併同調查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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