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舉有明確事證之案件,並符合下列四款條件者,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稱機動性調查):
一、藥商或藥局販售價格低於本保險支付價格百分之五十。
二、同分組品項有三個以上。
三、同分組最近一年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
四、非屬因符合品質條件而以劑型基本價支付之品項。
前項機動性調查之方式如下︰一、保險人得抽取一定比率家數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查採購資料,進行支付價格之調整。
二、保險人應將被檢舉品項之同分組品項,併同調查及處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藥品供應商(以下稱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前…
- 第5條藥商依前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一、範圍: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
- 第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一、一般藥品採購資料:(一)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 第8條依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整藥品支付價格者,其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採用之原則如下︰一、經重新調整支付價格之品項,其調整生效日前之銷…
- 第9條藥商未申報或經確認屬不實申報之品項,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未申報或不實申報品項,無同成分、同劑型產品可供替代,致影響民眾用…
- 第10條前條藥商不實申報,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墊高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者:一、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二、僅申報部…
- 第1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申報或申報資料經確認影響藥價調整正確性或完整性之品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自該次藥價調整生效日,回溯扣…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