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條 保險人為辦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本會議),並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