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會議之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相關議案之討論,並於當次會議召開前,填具個案迴避聲明書提交保險人︰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二、前款以外之程序外接觸且自認對議案討論足生影響。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特殊事由且自認對議案討論足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