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1-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三編 特殊材料 › 第三章 之一價量協議 第61-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三、取消健保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