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61-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三編 特殊材料 › 第三章 之一價量協議 第61-3條 本章價量協議之期限如下:一、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二、以第一件收載之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該生效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三、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與該類別第一件收載品項之價量協議期限一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