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4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相關 第二編 藥品 › 第三章 藥品給付協議 第42條 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得重新簽約。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