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PIC/SGMP之新項目,屬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調整之同成分、同劑型藥品,其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以本標準收載之同分組且符合PIC/SGMP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不適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同分組之PIC/SGMP藥品作為核價參考品,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核價。
三、適用第二十五條標準包裝藥品之訂價原則及劑型別基本價。
四、下列項目不得作為核價參考品:
(一)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之項目。
(二)指示用藥。
(三)因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而尚於支付價格調降期間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