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收載之藥品項目,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將該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一年:
一、藥商以高於支付價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通知許可證持有藥商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許可證持有藥商因故不再供應且未於六個月前通報保險人者。
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供應時,未於該發生日起十日內通報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