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7條 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瞭解其就醫原因、提供適當醫療衛教、安排就醫及給予必要之協助,並得依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前項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除情況緊急外,不予給付。第一項輔導,得以郵寄關懷函、電訪、訪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或其他方式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