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6條 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