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申報當月不予暫付,如無正當理由,並列為異常案件審查。延遲申報超過三十日者,保險人之核付期限,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