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