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8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一、電子資料申報受理日起十日內。二、書面申報受理日起二十日內。自保險人通知日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十日內補正者,保險人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暫付事宜,其暫付期限之計算以補正資料送達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