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