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3條 前條申復案件不得交由原審查醫藥專家複審,必要時得會同原審查醫藥專家說明。保險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追扣其費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申復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