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3-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3-1條 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前項送達時間,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