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二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第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前項表單不完整或填報有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更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依規定之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人通知後提供,其提供複製本或電子資料送審者,應與正本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