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或檢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