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