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1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7條 保險人發現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有應改善事項者,得請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提出說明,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