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9條 本會議議案未達成共識者,保險人於報主管機關核定時,應一併提出各方代表不同意見、不同方案之優缺點分析及其財務評估等項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