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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