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本會議主席,由保險人指派高階主管人員一人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