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3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參加: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二人。三、被保險人代表二人。四、雇主代表二人。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三十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