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9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本辦法提報財務報告,或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