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