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4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