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4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有前開之情事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