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第4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應予終止特約。但於同一鄉(鎮、市、區)遷址,檢具異動後之開業執照影本通報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