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四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第33條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