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