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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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