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第1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