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第13條 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