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三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