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8條 特約醫院、診所對於需轉診之保險對象,應將轉診就醫類別註記於其健保卡,並傳輸至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