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依第二條申請經濟困難之認定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家庭發生火災、天然災害及其他重大事故,致無力繳納保險費時,得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保險人專案認定為經濟困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