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2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二、鐵路、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生之事故。三、船舶航行於海上、水面或水中所發生之事故。四、航空器因執行飛航任務所發生之事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