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二、鐵路、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生之事故。三、船舶航行於海上、水面或水中所發生之事故。四、航空器因執行飛航任務所發生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