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第三條第四款之基金來源,除指定用途、核定之計畫尚未執行完竣之經費應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外,年度終了後,其結餘經費應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