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7條 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