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