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6條 收容對象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診療後,其所需之藥品,得由提供診療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藥事人員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矯正機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